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338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睿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五路16号尚品格蓝1-30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陕西睿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丑居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