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睿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睿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338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睿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五路16号尚品格蓝1-30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陕西睿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丑居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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