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500号
原告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常玉,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解常玉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92.50元,由由原告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饶小聪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引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