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04民初562号
江西瑞祥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南昌盛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瑞祥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昌盛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3326.36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西瑞祥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661549202136012100050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瑞祥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盛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3326.3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37元,由申请人江西瑞祥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建斌
书记员 李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