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521民初4630号
原告:马鞍山华天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乌黄路和新城大道交叉口。
负责人:麻福继,该镇镇长。
原告马鞍山华天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岩土公司)与被告当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天岩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天岩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5000元,并按年利率5%支付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其中截至2019年10月29日的利息为750元,合计15750元;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污水站工程勘察任务发包给原告组织施工,勘察费用为15000元。原告施工结束后,于同年10月29日将勘察成果资料交付被告,被告就工程款推诿不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政府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污水站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发包给原告施工,勘察费用为15000元;原告提交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时,被告支付全部勘察费用。原告施工结束后,于2018年10月29日将勘察技术资料交付被告。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致成诉。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技术资料移交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并于2018年10月29日将相关勘察报告及发票交付给被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而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显属违约。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5000元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当涂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鞍山华天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000元,并按年利率5%支付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当涂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