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5财保59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苑旭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市兴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兴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1月20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兴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轮候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