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1146号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建筑工程部,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经营者:***,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XX组XX号。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建筑工程部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建筑工程部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钰
书 记 员 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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