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58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创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创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84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9月13日冻结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在光大银行账户存款(尾号:663,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3日),实际冻结金额578743.03元。
二、2022年9月13日冻结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在光大银行账户存款(尾号:551,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3日),实际冻结金额1141741.57元。
三、2022年9月13日冻结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尾号:608_1,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3日),实际冻结金额651043.29元。
四、2022年9月15日冻结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尾号:391,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11784689.88元。
五、2022年9月16日冻结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交通银行账户存款(尾号:096,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6日),实际冻结金额6921660.72元。
现该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586号案件保全完毕。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