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251号
原保全申请人:陕西高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绿地中心A座4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YPFT0Q。
法定代表人:周炜。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7号2层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PR371M。
法定代表人:章辉。
陕西高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西安自贸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9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36104.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现被申请人已按生效文书执行完毕,故本院应依法解除对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36104.0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