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98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XX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渭河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868。
法定代表人:赵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PRXXXX。
法定代表人:章X。
西安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5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69632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8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6062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96328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喻 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