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1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3336482XXX。
法定代表人:何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PR3XXX。
法定代表人:章X。
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00021.39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2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21.39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