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创冠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1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3336482XXX。 法定代表人:何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PR3XXX。 法定代表人:章X。 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00021.39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2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21.39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