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开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02民初1903号
原告: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三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元市开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登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开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2元,减半收取计3251元,由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申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