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02民初460号
原告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553号。
法定代表人杨三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1幢3楼5号。
法定代表人喻得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金星,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冲冲,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原告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虹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