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广元成达塑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1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421号高金凤琴岚湾小区4幢3-1-3号。
法定代表人:杨三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成达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张家坝居民安置点B区平安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罗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成达塑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人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元成达塑编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3日被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作出广朝食药工商处字(2016)27号处罚决定书吊销了营业执照,且该公司目前所欠债务(含本案)共计825.48万元,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7月23日受理广元成达塑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广元成达塑编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侯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