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12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553号。
法定代理人:杨三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陵江峰阁小区3栋3层1单元1号。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812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侯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