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812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553号。
法定代表人:杨三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陵江峰阁小区3幢3层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岩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侯倩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钱巍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