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宝塔区航腾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航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庙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E56M7F
法定代表人:高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纪伟、薛春艳,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川县延水关行政村庄头2组17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2MA6YHY9P6A
法定代表人:王娜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航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钢材款788365.34元及该款从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日万分之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2012元、承担执行费1028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措施及查明情况如下:1.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方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无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陕J707**,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该车,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对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航腾工贸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602执1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秦志鹏
审判员 刘森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