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20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娜娜,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老仲字(2021)第192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4月18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工资255000元,承担执行费37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汽车,但该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经本院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在延安市宝塔区李渠乡镇府有未结的工程款,经本院核实,该工程款还未审计,本院向宝塔区李渠乡镇府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了部分工程款。现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该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9月24日,申请人**有工资255000元,案件受理费3725元未得到清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20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淮文杰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