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航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王娜娜,该公司总经理。
延安市宝塔区航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99366.5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8000元,执行费8394元。
执行中查明: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在相关单位有收入本院已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再无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并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以短信送达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航腾工贸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602执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秦志鹏
审判员 刘森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