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01月15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XXXXXX********。
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21)第18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28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820元。
执行中查明及采取措施:1.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并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互联网金融机构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陕J707**号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能扣押。
3.本院依法预扣留了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在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
4.本案已对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
5.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602执7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森虎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英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