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1民初135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王娜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9元,减半收取73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岗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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