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川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20)第1438号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75元。但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J70770车辆已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经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该案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放弃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延安宏深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