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与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1193号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屯村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屯南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4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17830.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元,均由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211元,申请执行费758元。现因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有被执行人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联案件,为便于统一执行,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交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予以销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健审判员*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