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

4349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与苏州圣欧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4349号
原告: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
法定代表人:张明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赛学,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圣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苏州河路18号(太湖新城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戴鹤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与被告苏州圣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赛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南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检测费人民币32692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暂定1000元,以3269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
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太湖新城吴江总部经济7号地块商服用房工程项目中的工程质量及原材料检测工作交由原告方负责检测,并对检测范围及检测单价进行了相关约定,并明确实际检测内容及要求以监理委托书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工程项目监理方的委托书的内容及要求开展检测工作,截止到起诉之日,检测工作全部完成,经原告方结算检测费共计人民币326920元,经原告方多次联系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圣欧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综合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月,圣欧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东南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的太湖新城吴江总部经济7号地块工程质量及原材料检测,由乙方负责检测;一、双方的主要义务:1、甲方的主要义务:(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2)指定取样、送样、见证取样人员保证样品取样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证样品的真实性;(3)现场检测时提供必要的协助;2、乙方的主要义务:(1)按期完成甲方委托,按期提交检测报告;(2)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数据公正、准确,必要时提供检测方案;(3)对甲方的技术信息进行保密;(4)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检测咨询服务。二、检测范围:1、市政检测2、常规检测3、桩基检测(以实际委托项目为准);三、检测程序;1、由甲方将受检产品送到乙方实施检测或现场检测二种;2、如需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须提前一天(扣除节假日)通知乙方;3、每次送样或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需填写检测委托书,明确样品的相关信息及检测要求。四、履行方式及期限: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14年1月6日开始,至工程竣工、甲方付清所有检测费。五、收费标准、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1、桩基检测按如下价格计费:(以下价格不包括现场道路、地基、桩头处理等)

检测项目

静载

动测

管桩抗弯

接头探伤

方桩回弹

复合地基

元/点

38元/根

4000元/组

(每组1根)

500元/幢

(每幢3根)

元/幢

(每幢10根)

桩基

(承载力/根)

<60吨

元/根

60吨-150吨

元/吨

>150吨

38 元/吨

合计

(根据实际工作量结算)

2、工程常规检测(外场、环境、水电、节能等)收费: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核定(江苏省建设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结算;3、其他;4、检测费支付方式:桩基检测结束提供报告前一次付清,常规检测费根据工程进度每月底前支付。合同还约定了争议解决等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东南公司按照涉案工程项目监理方即吴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确认的检测内容及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为此,经东南公司结算产生检测费用共计326920元。此后,经东南公司向圣欧公司催结未果,致讼争。
审理过程中,东南公司向本院提供检测委托书及检测报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明,意在证明东南公司根据涉案工程项目监理方即吴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确认的检测内容及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检测委托书中送样员签字栏中签字的“李桂君”、“李秋月”等人,见证员签字栏中签字的“王长银”、“王海东”等人均为吴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过程中,东南公司向本院提供工程检测费清单结算明细表、工程检测费清单结算汇总表,意在证明东南公司根据相应委托书的检测内容及要求开展各项检测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产生的各项检测费用。
另查明,本院(2019)苏0509民初15892号民事判决【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建公司)与苏州圣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明如下事实:1、圣欧公司将“太湖新城总部经济7号地块商服用房”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给吴江建工公司施工;2、案涉工程由于资金问题,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处于停工状态;3、案涉工程已施工部分主体结构所检项目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
以上事实,由东南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委托书及检测报告、工程检测费清单结算明细表、工程检测费清单结算汇总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明及本院(2019)苏0509民初15892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东南公司与圣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东南公司提供的检测委托书及检测报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明,结合本院(2019)苏0509民初15892号民事判决【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建公司)与苏州圣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东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测工作,按约完成了约定的检测工作。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东南公司按约完成了约定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的收费标准制作收费清单,圣欧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检测费用,逾期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圣欧公司应支付东南公司检测费合计人民币326920元。对于东南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269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相应证据及当庭陈述,被告圣欧公司对此既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出其他抗辩理由,应视为被告圣欧公司放弃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圣欧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圣欧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326920元,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2692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9元,由被告苏州圣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州圣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圣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俊菲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