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

苏州圣欧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9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圣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苏州河路**(太湖新城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戴鹤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
法定代表人:张明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圣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东南公司在原审中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事实查明不清,造成错判,关于圣欧公司与东南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没有交付合同成果,没有验收确认,也没有开具任何发票,故圣欧公司认为不应对本合同承担付款义务。
东南公司二审中未进行答辩。
东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圣欧公司支付检测费人民币326920元;2、依法判令圣欧公司赔偿东南公司的利息损失,暂定1000元,以3269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圣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圣欧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东南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的太湖新城吴江总部经济7号地块工程质量及原材料检测,由乙方负责检测;一、双方的主要义务:1、甲方的主要义务:(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2)指定取样、送样、见证取样人员保证样品取样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证样品的真实性;(3)现场检测时提供必要的协助;2、乙方的主要义务:(1)按期完成甲方委托,按期提交检测报告;(2)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数据公正、准确,必要时提供检测方案;(3)对甲方的技术信息进行保密;(4)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检测咨询服务。二、检测范围:1、市政检测2、常规检测3、桩基检测(以实际委托项目为准);三、检测程序;1、由甲方将受检产品送到乙方实施检测或现场检测二种;2、如需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须提前一天(扣除节假日)通知乙方;3、每次送样或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需填写检测委托书,明确样品的相关信息及检测要求。四、履行方式及期限: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14年1月6日开始,至工程竣工、甲方付清所有检测费。五、收费标准、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1、桩基检测按如下价格计费:(以下价格不包括现场道路、、地基桩头处理等)






检测项目





静载





动测





管桩抗弯





接头探伤





方桩回弹









复合地基





元/点









38元/根







4000元/组

(每组1根)







500元/幢

(每幢3根)







元/幢

(每幢10根)









桩基

(承载力/根)











元/根









60吨-150吨





元/吨









>150吨





38 元/吨









合计





(根据实际工作量结算)





2、工程常规检测(外场、环境、水电、节能等)收费: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核定(江苏省建设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结算;3、其他;4、检测费支付方式:桩基检测结束提供报告前一次付清,常规检测费根据工程进度每月底前支付。合同还约定了争议解决等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东南公司按照涉案工程项目监理方即吴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确认的检测内容及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为此,经东南公司结算产生检测费用共计326920元。此后,经东南公司向圣欧公司催结未果,致讼争。
审理过程中,东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检测委托书及检测报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明,意在证明东南公司根据涉案工程项目监理方即吴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确认的检测内容及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检测委托书中送样员签字栏中签字的“李桂君”、“李秋月”等人,见证员签字栏中签字的“王长银”、“王海东”等人均为吴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过程中,东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工程检测费清单结算明细表、工程检测费清单结算汇总表,意在证明东南公司根据相应委托书的检测内容及要求开展各项检测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产生的各项检测费用。
另查明,一审法院(2019)苏0509民初15892号民事判决【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建公司)与苏州圣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明如下事实:1、圣欧公司将“太湖新城总部经济7号地块商服用房”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给吴江建工公司施工;2、案涉工程由于资金问题,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处于停工状态;3、案涉工程已施工部分主体结构所检项目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东南公司与圣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东南公司提供的检测委托书及检测报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明,结合一审法院(2019)苏0509民初15892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东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测工作,按约完成了约定的检测工作。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东南公司按约完成了约定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的收费标准制作收费清单,圣欧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检测费用,逾期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圣欧公司应支付东南公司检测费合计人民币326920元。对于东南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269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东南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相应证据及当庭陈述,圣欧公司对此既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出其他抗辩理由,应视为圣欧公司放弃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圣欧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圣欧公司应支付东南公司检测费326920元,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2692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至圣欧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如果圣欧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9元,由圣欧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双方确认无误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圣欧公司与东南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是东南公司是否履行合同。为此东南公司提供了圣欧公司与吴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合同约定东南公司对圣欧公司承接的太湖新城吴江总部经济7号地块商服用房工程进行监理,监理范围包括桩基、土建、装饰、安装、质量、投资,进度等施工监理。东南公司提供的常规材料检测委托书,均有监理公司的员工签字确认,对此吴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也出具证明太湖新城吴江总部经济7号地块在施工过程中的常规检测及桩基检测均由东南公司完成,常规材料检测委托书签字的人为其公司员工。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东南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圣欧公司结欠检测费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圣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9元,由苏州圣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鲁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嘉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