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09民催88号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7年12月8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30557023,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润涛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雪龙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0月18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为终审判决。审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龚悦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