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6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与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日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47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56603元;案件受理费608元,由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以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7***1元,该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案号为(2018)苏0509执11***号。2018年6月1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执他***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执11***号案件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执行标的57***1元,执行费758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7月9日,本院通过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
2、2018年7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
3、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亿丰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四辆、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机动车一辆,但均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而暂无法处置。
4、因两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两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及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
5、2018年8月13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09破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该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故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6、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该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
7、2018年10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邮寄执行进程告知书,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传唤其于2018年10月30日至本院终本约谈,但其未到庭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7***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进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查封的、下落不明的机动车辆外,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