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1860号
原告:***,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敏娜,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八府庄园20号楼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593353。
负责人:潘西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朝晖,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被告:***,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泾渭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2211292460。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477092。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东波
审判员 戈 超
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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