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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举 证 通 知 书
(2022)陕0422民初3400号
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原海腾宇升建筑机械租赁部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12月5日届满。你方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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