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民初3400号
原告:三原县***升建筑机械租赁部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升建筑机械租赁部诉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原***升建筑机械租赁部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原***升建筑机械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原县***升建筑机械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0元,减半收取2100.00元,由原告三原***升建筑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李连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 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