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恒通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20198号
原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恒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街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乐,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XX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恒通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恒通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420945.8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3.7%截止2022年7月14日资金占用费暂计为10859.23元,本息合计431805.04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双方就“洛川苹果现代智慧物流中心钢管、扣件、丝杠、插扣”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合同约定:租金由被告代表或者其代理人自收货之日起计算至原告在被告场地点清验收当天止,连续按日计算,每月25日按实际出租数量结算一次;被告应每两个月向原告支付70%租赁费,并在租赁物归还并结算完成后三个月结算剩余尾款。2021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返还了最后一批租赁设备。但截止目前,被告仅于2021年2月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租金,剩余租金420945.81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属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不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蒲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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