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9867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乔亚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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