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7893号
原告:***,女,199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XX花园XX区XX号楼XX单元XX。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卫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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