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1858号
原告:***,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敏娜,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潘西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朝辉,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该二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被告:***,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女,1982年3月19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彩龙,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北京西路。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灞桥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199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国际港务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曹 丹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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