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8437号
原告盛福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福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