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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某销售部;陕西某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9001民初6209号 原告:济源某销售部,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经营者: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新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负责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 原告济源某销售部(以下简称某销售部)与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济源分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销售部的经营者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济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销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价款570871.5元;2.截至2025年5月26日,迟延给付价款的违约金8848.51元,自2025年5月27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087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某济源分公司因施工某号楼、某号楼、西安交大某8号楼项目,与原告签订《五金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结算、付款方式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进行供货,但被告却不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被告某济源分公司是被告某公司的分公司,依法某公司应当对被告某济源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某公司、某济源分公司均辩称,认可原被告之间存在相关建材的购销合同关系,但至今未就货款总额进行正式结算,原告方主张的货款数额高于被告所估算数额,应当以实际供货数额为最终的支付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21年,原告某销售部和被告某济源分公司签订了多份五金建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某济源分公司供货;结算及付款方式为:材料运至现场,办完相关手续,购买方支付本次材料款的80%,下次材料运至现场,办完相关手续后,甲方付清上次20%材料款,以此类推;付款前供货方需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3%。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某济源分公司供应了货物。2024年6月30日,原告经营者王某和被告某济源分公司财务人员何某、造价人员赵某进行对账,并签署了对账单,载明截至2024年6月11日欠款金额为574364.5元。2025年1月26日,王某向何某发送微信消息“上次对完账590871.5元,收到两万,下欠570871.5,你对一下”,何某回复“好的”。2025年5月17日,双方谈及欠款金额问题,何某回复王某欠款“554364.5,而且造价说还没有跟库房那核对好呢。张某离职了”。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24年6月30日原告经营者王某和被告某济源分公司财务人员何某、造价人员赵某签署的对账单,已经达到证明标准,可以证明截止至2024年6月11日,某济源分公司尚欠原告574364.5元,被告未举证推翻该对账单,故对对账单载明的欠款金额予以认定,后某济源分公司又支付原告2万元,现还应支付原告554364.5元。原告的主张超出该数额部分,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作约定,且原告尚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发票,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对于某济源分公司的债务,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某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某销售部价款554364.5元;陕西某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陕西某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济源某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99元,由原告济源某销售部负担127元,由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