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未央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12民初1069号
原告:陕西某某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某,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未央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负责人:康某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某某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某公司)、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未央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某公司未央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适用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某,被告陕西某某公司、被告陕西某某公司未央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赁款919306.6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5月22日为56928.06元,要求持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支付了部分租赁款,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为:869306.6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源利国际城项目(一期部分住宅楼)、张千户村城中村改进项目(二期)”需要,向原告租用模板,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模板,双方同时也对租赁物的租金标准、支付方式、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但被告却未按时支付全部租赁款。被告长期拖欠租赁款,被告尚欠租赁款共计919306.65元。被告拖欠租赁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还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5月22日止的违约金56928.06元及后续逾期付款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
被告陕西某某公司、陕西某某公司未央分公司共同辩称,双方于2017年签订涉案合同,签署公司是陕西某某公司未央分公司,建设项目为张千户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次年2月签订大模板租赁合同,签署主体是陕西某某公司,工程地点是源利国际城住宅楼。两份工程属于不同合同,也是不同主体签署,案款分别结算,不应在一个案子中审理。两个合同不具有关联性。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及相关利息,被告不应承担上述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6日,原告陕西某某公司(出租方)与被告陕西某某公司未央分公司(承租方)签订《大模板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张千户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地点:西安市凤城十路与开元路十字向北200米路西;结构形式:主楼为剪力墙结构,临街商业、地下车库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共9栋楼约249840㎡;建设单位: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西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勘查单位: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条:承租范围。本项目1#楼、3#楼、5#楼~7#楼大模板系列产品(以下简称租赁物)的租赁,包括标准模板及异型模板;第三条:租赁价款及支付。1、租赁价款。1.1名称、规格、数量、租赁单价、金额、起租期限等信息详见下表。表一中载明:产品名称:大模板;规格型号:86系;计量单位:㎡;预计数量:6500;日租金(元):1.05;起租天数:240;租金共计1638000;备注:旧板;1.2合同项下所有模板数量均按照满外尺寸面积计算,开洞(豁)产品按照未开洞(豁)的面积计算;1.3租赁期限的计算:以各种型号的租赁物及配件进入承租方施工现场的时间随进随计租费,以各种型号的租赁物及配件返回出租方工厂的时间随即随止租费;1.4租金结算应当以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承租方指定的合同产品负责人签字的收、发货单均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1.5每月25日为双方确定的结算日,出租方在结算日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向承租方提供《租赁物结算单》,承租方对有异议的部分应当在收到《租赁物结算单》后三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2、租赁价款的支付方式。2.1本项目每两个月付一次租金,每次承租方支付出租方的实际租金的50%,每次付款时应扣回押金80%,直至扣完押金总额为止。退板前承租方支付出租方累计到租金的80%,退板后5日内出租方出具结算清单,承租方核算确认后将租金付至实际结算总额的90%,并在35日内办理完最终结算事宜,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3款的约定执行,结算后3月内付清余款。…第九条:违约责任。1、承租方的违约责任。1.1承租方未按照第三条第2.4款列明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造成出租方未收到相应价款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1.2若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出租模板。
2018年2月4日,原告陕西某某公司(出租方)与被告陕西某某公司(承租方)签订了《大模板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源利国际城项目(一期部分住宅楼);工程地点:西安市凤城八路与经九路十字东南角;结构形式:主楼为剪力墙结构,临街商业、地下车库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共9栋楼约106079.77㎡;建设单位: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陕西西冶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马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勘查单位:西安某某勘测公司本项目;9#楼、10#楼、11#楼、15#楼、16#楼、17#楼、19#楼、1#楼、2#楼大模板系列产品(以下简称租赁物)的租赁,包括标准模板及异型模板。第三条:租赁价款及支付。1、租赁价款。1.1名称、规格、数量、租赁单价、金额、起租期限等信息详见下表。表一中载明:产品名称:空白;规格型号:86系列;计量单位:㎡;预计数量:12000;日租金(元):1.05;起租天数:240;租金共计3024000;备注:旧板;1.2合同项下所有模板数量均按照满外尺寸面积计算,开洞(豁)产品按照未开洞(豁)的面积计算;1.3租赁期限的计算:以各种型号的租赁物及配件进入承租方施工现场的时间随进随计租费,以各种型号的租赁物及配件返回出租方工厂的时间随即随止租费;1.4租金结算应当以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承租方指定的合同产品负责人签字的收、发货单均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1.5每月25日为双方确定的结算日,出租方在结算日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向承租方提供《租赁物结算单》,承租方对有异议的部分应当在收到《租赁物结算单》后三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2、租赁价款的支付方式。2.1本项目每两个月付一次租金,每次承租方支付出租方的实际租金的50%,每次付款时应扣回押金80%,直至扣完押金总额为止。退板前承租方支付出租方累计到租金的80%,退板后5日内出租方出具结算清单,承租方核算确认后将租金付至实际结算总额的80%,并在35日内办理完最终结算事宜,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3款的约定执行,结算后3月内付清余款。…第九条:违约责任。1、承租方的违约责任。1.1承租方未按照第三条第2.4款列明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造成出租方未收到相应价款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1.2若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出租模板。
2023年4月1日,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乙方)与被告陕西某某公司(甲方)签订《付款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张干户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全钢大模板租赁合同及源利国际城项目(一期部分住宅楼)全钢大模板租赁合同共两个项目,模板已退还,工程结算已办理完毕,张千户城中村改造项目共计发生租金人民币2055990.64元整,已支付1690000.00元(总付款179万其中10万代付一期大板租赁费欠款)下欠租金人民币365990.64元整,源利国际城项目共计发生租金人民币3353316.01元整,已支付2550000.00元,下欠租金人民币803316.01元整,两项目租金合计发生人民币5409306.65元整,甲方已付乙方租金人民币4240000.00元整,未付租金人民币1169306.65元整,现双方就付款达成如下协议:二、现甲方承诺从2023年4月1日开始,按月给乙方付租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0元整,截止2023年12月31日前给乙方付清未付租金人民币1169306.65元整。三、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款项承诺时间给乙方付款,甲方应按合同给以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甲方按本协议第一条款给乙方付清款项后,协议自动作废。”。审理中,双方均认可上述两个项目至今共计欠付原告租赁费869306.64元。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按照869306.64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LPR的1.5倍计算。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致使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公司未央分公司签订的《大模板租赁合同》、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公司签订的《大模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公司已于2023年4月1日就上述两个合同的租赁事宜进行结算,并签订付款协议,于法不悖。现双方确定尚欠原告租赁费869306.64元,应由被告陕西某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逾期付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院酌情以869306.64为基数,按照2023年4月份LPR为标准计算,自2023年4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某某模板有限公司租赁费869306.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69306.64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4月份LPR为标准,自2023年4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驳回原告陕西某某模板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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