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铁韩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盘河路西韩集团1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韩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渭仲字第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韩城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韩城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韩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监理费及利息1551480.25元(自2022年1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仲裁费301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承担案件执行费18216元。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中铁韩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以599796.25元为限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10879.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中信银行账户以500000元为限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6972.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以500000元为限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970.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8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签订了书面和解协议书,分三期履行和解内容,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将第一期50万元汇入被本院冻结的中信银行账户。本院于8月22日将该笔款项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于9月13日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因和解协议还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9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在积极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5执128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执行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