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23150号
原告:***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付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69号陕西国际体育之窗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0号锦业公寓1号楼裙房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2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西路35号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陕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四路航创国际广场C座7楼7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凯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凯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车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