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民申4525号
再审申请人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193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书记员  方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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