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6民终237号
上诉人浙江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民初16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及履行过程中上诉人是否对案涉工程的主材实施了具体的监理行为。对此,上诉人提供了设备材料报审表以证明其已实施了相应的监理行为,然一审仅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案涉工程总投资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工程造价相距较大,迳行推定上诉人未对主材实施监理行为,理由不够充分,更何况被上诉人抗辩的由其自行对主材进行监理的意见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故上诉人有无对案涉工程的主材实施监理行为及案涉工程金额均有待进一步查清。为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民初168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茹赵鑫 审判员  韦 玮 审判员  梅 云
书记员  张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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