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星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执恢46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2801执恢4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