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执恢46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2801执恢4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