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星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恩施星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01民初5791号之二
申请人:***,男,生于1964年4月1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恩施星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恩施国际服装城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655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4年5月17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鄂2801民初字57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恩施星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4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恩施星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4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简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