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01民初5791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64年4月1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星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恩施国际服装城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655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4年5月17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恩施星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计算),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简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