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白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白山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吉06执保21号
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白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白山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吉06民初1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白山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列不动产:
1、坐落于浑江区红旗街,不动产权证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40099**号,不动产所在层:8层,建筑面积:1043.19平方米;
2、坐落于浑江区红旗街,不动产权证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40099**号,不动产单元号:220602004006GB00017F00010029号,不动产所在层:1-2层,建筑面积:244.43平方米;
3、坐落于浑江区江北街,不动产权证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40099**号,不动产单元号:220602006009GB00001F00860017号,不动产所在层:1-2 层,建筑面积:157.44平方米;
4、坐落于浑江区新建街,不动产权证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50097**号,不动产单元号220602001009GB00001F00110007号,不动产所在层:1-2层,建筑面积:165.25平方米。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2年9月
3日止)。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转让
及设定他项权利等。
附:本院(2019)吉06民初10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