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浙东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台州市浙东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浙东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建设大楼8楼,组织机构代码751184947。

法定代表人:屠海青。

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513-1至513-5号,组织机构代码565895219。

法定代表人:朱参平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浙东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浙江省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台仲裁字第113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浙东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浙东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工程勘察外业见证费用人民币68966.4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月1%自2016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受理费、处理费合计336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行财产申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经营地对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等财产信息,但有不动产信息。本院已于另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的不动产,但该套不动产为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首查封,且已邮寄参与分配函至鹿城区人民法院。截至目前,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参平做出拘留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浙东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其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22执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朱彬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俞琛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