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建设工程检测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温瑞民初字第5号

原告王育本。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正敏。

被告瑞安市建设工程检测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良哲。

被告瑞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职工技协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陈良哲。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旭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育本与被告瑞安市建设工程检测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瑞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职工技协服务部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育本撤回对被告瑞安市建设工程检测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瑞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职工技协服务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育本负担。

 

 

 

 

审判员   黄其宁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