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峻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峻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1952号之二
原告:江苏峻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魏玛花园00B-0106。
法定代表人:潘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伟、张艳,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龙山路12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峻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峻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峻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峻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12.5元,由原告江苏峻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纪雄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李安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