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峻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璋腾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峻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2198号
原告:镇江璋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铭基商贸城西门。
法定代表人:孙兵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寿芹,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峻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魏玛花园00B-0106。
法定代表人:潘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龙,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璋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峻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镇江璋腾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寿芹、被告江苏峻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以16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经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四、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项目工程施工的需要向原告购买波纹管等建材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总货款534563元,但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截至目前被告尚欠货款163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从未订立购销合同,也未向原告采购案涉产品,原告应当向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利。与原告订立合同的是案外人王亮,合同上的签章是王亮私刻的被告公司印章。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的起诉涉案外人王亮私刻公章合同诈骗,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镇江璋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合计32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为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