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辽宁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初16594号 原告沈阳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500MAOY2GMU8T,住所地辽宁省***范区***7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辽宁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URFL496,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1908号338C号1**1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沈阳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