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4民初41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军,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商南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凯,系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阳县XX街XX大街XX段XX园********房。
法定代表人:南锌源。
原告***与被告陕西鑫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鑫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鑫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鑫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孙小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颖
书 记 员 张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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